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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小課堂|共學《反洗錢法
2025-06-03 00:00:00
共學《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維護金融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法工作對2006年反洗錢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由7章37條,修訂為7章65條,其中新增25條,調整和修改39條。

新《反洗錢法》有哪些新變化、新要求?金融機構和消費者們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人民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反洗錢處策劃制作了共學《反洗錢法》系列內容,將逐期推送。本期詳細解讀第一章總則,共十二條。


反洗錢法(2006年)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反洗錢法(2024年)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遏制洗錢以及相關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重點解讀】
2024年修訂后的反洗錢法進一步完善了反洗錢的定義。
一是在明確列舉洗錢的七類上游犯罪后,將“等犯罪”修改為“和其他犯罪”,進一步明確了洗錢的上游犯罪還包括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適應了反洗錢新形勢要求,與刑法和相關國際規則做好銜接。
二是將原反洗錢法第三十六條關于涉及恐怖活動資金監控適用反洗錢法的規定,作為本條第二款,修改為“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內涵更加明確和全面,也突出了反洗錢在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方面的關鍵性作用。


反洗錢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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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2024年)
第三條  反洗錢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風險防控體系。
第四條  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重點解讀】
本條規定了反洗錢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工作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開展反洗錢工作需要遵守并實施憲法的規定和精神、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依照反洗錢法以及反洗錢法的具體規定和要求。
二是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既要有能力及時識別洗錢風險,防范洗錢風險升級、危害變大,也要注意避免不分情況“一刀切”適用反洗錢措施,而不考慮實際洗錢風險水平,造成措施強度失當。反洗錢監管部門和反洗錢義務主體采取的反洗錢措施要與洗錢風險相適應,各項反洗錢措施要與新型洗錢風險相匹配。
三是保障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高質量開展反洗錢工作是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在采取反洗錢措施時要統籌考慮并兼顧法律保護和其他相關價值,避免簡單化、一刀切、超范圍適用等,對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造成不當影響。
四是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反洗錢工作應精準高效,使社會公眾體會到反洗錢工作是積極維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

反洗錢法(2006年)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法(2024年)
第五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第六條重點解讀】
本條是關于反洗錢義務主體和反洗錢核心制度確定的規定。2024年修訂后的反洗錢法主要有三點變化:
一是增加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2006年反洗錢法第十五條已經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此次修訂在總則部分規定,一并明確了“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內的反洗錢義務主體都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二是將反洗錢義務主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修改為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客觀上反映了監管理念的發展,“客戶盡職調查”是對“客戶身份識別”的升級和發展,而“客戶身份識別”內化為“客戶盡職調查”的組成部分。
三是增加反洗錢義務主體應當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本法第四十條設置了適用反洗錢法特別預防措施的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需要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反洗錢法(2006年)
第五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六條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反洗錢法(2024年)
第七條  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錢調查信息等反洗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監督管理和行政調查工作。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相關刑事訴訟。
國家有關機關使用反洗錢信息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第八條  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重點解讀】
本條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相關反洗錢義務受法律保護作了規定。在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后增加“等工作”,同時完善表述。
一是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受法律保護。這是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上述工作時,不得以其違反其他法律中有關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規定為由,追究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法律對其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行為予以保護。
二是其他依法開展的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工作同樣受法律保護。如根據本法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時,要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對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還應當了解相關資金來源和用途;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的,必要時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以及依法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工作等,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上述工作的,受法律保護,不得以其違反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規定為由,或者以損害特定利益為由而受到法律追究。
三是需要注意的問題。按照本條規定,法律保護的只是“依法開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工作”的行為,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在保護之列。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工作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依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反洗錢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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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2024年)
第九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反洗錢宣傳教育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洗錢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洗錢活動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

【第十條重點解讀】
本條是2024年修訂反洗錢法時增加的規定,針對社會面上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作出規定,從法律上明確嚴禁洗錢活動,同時規定單位和個人配合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從而為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履行客戶盡職調查職責提供支持。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在依法采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配合。拒不配合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絕辦理業務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并根據情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認為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不當的,可依法提出異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踐中在決定采取具體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時要注意與客戶涉及的洗錢風險相匹配,對于群眾一時不理解、不接受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要注意加強溝通,取得理解配合,避免動輒限制或者停止賬戶功能,在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時,要注意保障客戶基本的生產、生活所必需的金融服務。

反洗錢法(2006年)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反洗錢法(2024年)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洗錢活動,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對在反洗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和安全,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境內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重點解讀】
本條是關于反洗錢法域外適用的規定,域外適用是對本法屬地管轄原則的補充,針對境外洗錢活動規定保護管轄原則。在境外實施洗錢活動,包括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的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洗錢、恐怖融資等活動,也包括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只要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主權,侵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境內金融秩序的,本法可以依法管轄,為進行反洗錢跨境監管等提供了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釋義與適用
內容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反洗錢處(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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